毕业24年后,一名女子状告母校多收学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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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广东白女士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其84岁母亲向湖南工业大学追回4000元“不当得利”本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意外的进入。初中毕业后,他没能报考四川职业技术学校,进入湖南读五年制大学。白女士所在的镇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九峰镇乡下。他目前在乐昌市经营一家工作室。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报记者,初中毕业时,他报考了四川省的一所中专,但没有被录取。 “突然,我收到了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冶金工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上面写着录取的是五年制大专电气专业。校自动化,班级是GZ501,但这所学校我没有填写申请表,录取原因目前还不清楚。”他说,开学后,他了解到班里有44名学生。2000年7月,他们毕业前夕,学校更名为株洲职业技术学校(现湖南工业大学)。“毕业后,我通过校招,在广东省中山市一家电子厂工作,后来白女士就读的株洲职业技术学校(现湖南工业大学),是在毕业23年后萌生了追微信群班级的念头,认为学校收费太高。高白女士说,2017年左右,他们建立了班级微信群。毕业10多年了,全班同学继续聚集在班级微信群里,“2023年8月的一天,我们在聊天的时候g在群里,有同学提到读书时学费太高,农村和城市学生待遇不同。我来自农村家庭,5年多被多收费4000元。他表示,不知道学校为何这么做,随后拨打了湖南省政务服务热线12345,希望湖南工业大学能够退还多收的4000元钱。他说,几天后,学校相关人员回复称,“双方都在先找证据证明事实,然后再处理。后来我等了又等,却没有消息,所以我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权。” “第一个例子是驳回对母校“返一赔十”的诉讼。 “法院认定,学校没有退还钱,却被时效推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对方非法录取了。”它。现在,他们对我的合理要求采取了非常好的态度。他在诉状中称,除多收的4000元外,被告学校还非法向其收取400元“入学费”。 20世纪90年代,军械工人的工资为每月300元至400元。与现在相比,超过10倍,他必须退还44000元“退一十作为补偿”。 2024年6月17日,天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明确要求叶女士向被告赔礼道歉,并返还其44000元人民币。庭审中,被告湖南工业大学辩称,白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即使有相关事实,案件也已经过期。”天元区法院查明,1995年9月,原告白女士就读于株洲职业技术学院。被告湖南工业大学。大专,电气自动化专业五年制专科生。入学第一学期,他发现有13名来自广东农村的学生被收取了3800元/年的学费,而其他学生则被收取了3000元/年的学费。他向学校反映了情况,并要求退还多付的费用。学校当时表示,这些收费是合法的,不会退还所谓的“多收的学费”。天元区法院认定,毕业23年后,学校确实存在招生违规、实行不同计费标准等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他通过各种方式要求退还多余的学费,但未能解决问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该案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子女诉讼时效为两年。它开始算计t女士,他入学第一学期缴纳的学费与其他学生的学费不一致,是学校的过错。当学校答复费用合法且费用不予退还时,其诉讼时效自学校答复之日起计算。然而,直到2023年他才重新提起诉讼,已经过了28年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也超过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2024年7月23日,天元区法院首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白女士不服,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株洲中院驳回上诉。母亲承认多收的费用是自己支付的,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本金”。今年5月,白女士84岁的母亲将湖南工业大学告上天元区法院,称自己已经缴纳了女儿当年的学费,自己才是真正的权益受害者。他说,2023年9月,女儿通过湖南省12345平台要求退还当年多收的4000元学费。他知道被告原来的指控对他的重要利益不公平,诉讼时效必须从他知道时开始计算,被告于同年9月11日向原告承诺“双方将找到证据并解决此事。”根据民法典第192条,如果被告同意履行,则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作为抗辩理由。据此依照教育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退还被告非法招生额外收取的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他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往年本金4000元、利息5000元,以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1800元。今年7月29日,在天元区法院公开审理中,被告湖南工业大学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当年的财务凭证在15年后销毁。另外,由于三所学校合并,有些信息查不到,他们现在也不知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白女士当时支付或欠款的支付金额,拖欠也无法阻止。原告不享有实质性权利。此外,原告不具备诉讼资格,与原告无关。此外,20多年来事件发生后,诉讼时效已过,应当驳回诉讼。天元区法院作出了女士母亲“缴纳当年学费”的意见,符合常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缴纳的学费数额,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多付学费。他提出的案件诉讼时效应从2023年9月开始计算的意见未被采纳。今年8月14日,天元区法院驳回了女士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株洲市中院最终判决称,84岁的叶女士母亲提起的诉讼被撤销。图为木槌(资料图)。其母亲不服,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2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元区法院一审判决。他的诉讼被驳回。华商报 大风报记者 黄萍 编辑 刘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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