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学教授被指控贪污40万余元。二审认定,并
作者:bet356在线官方网站日期:2025/12/14 浏览:
12月10日上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的南京教授王光收到江苏省高院的撤回决定书。他继续上诉六年。王光今年即将年满60岁。 “真的不容易,我已经跑了六年了,始终坚信自己是清白的。”他哽咽地说,当天接到通知后,他躲在自己的房间里哭了。被捕的大学教授被任命为该公司的总经理。五年后,他被赶出工作会议室并入狱。今年将满60岁的王光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是南京某知名大学的教授。他告诉记者,1988年从南京大学毕业后,他回到家乡工作。 37岁晋升研究员,2005年被母校作为人才引进回国阔别17年的南京。他被分配到该校化工学院工作。他回忆,2010年5月,他暂任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把手,主导校办业务股份制改造。同年9月,学校成立了全体个人股东集体持有大股、学校资产公司持有少量股份的公司。次年11月,出任公司总经理。王光记得,没想到,2016年10月20日,他缺勤后,突然被赶出了工作会议室。“那天晚上下了很大的雨,风很大,没有被带到一个低矮狭窄的房间里,听不到外面的声音,看不到外面的光线,没有窗户,没有时间。在这里,我失去了自己的空间和时间,感到沉闷、头晕。”两天后,他因涉嫌腐败被拘留,并于11月7日被捕。同年。检察官起诉书称,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0万余元。 2017年2月6日,南京宣武区检察院以王光犯贪污罪向宣武区法院提起公诉。检方称,此案系群众举报。经查,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王光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会计高某制作虚假发票,套取公款40万余元,套取公司资金。起诉书还披露,2014年6月,王光从公司盗窃19万元,并从公司“小金库”提取1万元,共计20万元,这是他此前购买公司股东陈某的股权。两个月后,他责令高某从“小库”中提取9.4万元,他可以用它个人购买该公司股东陈某的股权。同年10月,他在监督公司股东资本返还的同时,释放了11万余元公募资金。罪名是,王光作为国有单位委派执行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贪污公款40万余元,涉嫌贪污罪。上诉后,二审法院将刑期改为11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2017年5月10日,南京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时,王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认定有异议。他辩称自己没有腐败。陈某购买的29.4万元股权是代表公司持有,并非本人持有。 2010年10月,他贪污11余万元。退股减资时公募资金0000元。他撤回了20多股。一万元,不超过九万元。其辩护不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认可。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光挪用公款40万余元的证据不足。他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包含“股份分配”计划、“收据”和其他证据的股份分配电子表格等文件。 2018年1月15日,宣武区法院首次判决王光犯贪污罪,并处罚金4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王光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他在上诉中声称,自2014年以来下跌的股票是她的身体代表公司。原判决认定其已释放29.4万元,完全错误。他还承认自己没有挪用公司资金11万多元,请求二审法院撤回原判,将他取而代之。其辩护称,王光没有非法财物的客观目的,也没有贪污犯罪的犯罪意图,不构成犯罪。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从事公务。认定涉案40万余元为公款,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出庭检察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他建议上诉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量挪用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决认为,其释放公款29.4万元购买陈某股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南京中院作出判决,认定王光贪污罪11万余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9年3月19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光被没收人民币11万余元,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王光称自己已被拘留宣判时 2 年零 5 个月。最终宣判一个月后,即2019年4月21日上午8点,他走出看守所,受到家人和朋友的迎接。经济衰退期间,王光坚持维权6年。收到江苏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后,王光表示,他对最终判决仍不满意。重获自由后,他又以15项新证据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二审判决认定他在注销股份过程中挪用公款11万余元是错误的。王光和律师提出申诉。 2020年12月16日,南京中院向其发出《驳回起诉通知书》,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准确,程序合法。合法,量刑适当。他的投诉理由未被注意到,应予以驳回。王光告诉记者,尽管如此,他还是认为自己不公平。多年来,他奔波维权,向江苏省多个部门投诉,希望省高院启动撤诉程序。今年12月10日上午,王光收到江苏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裁定书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光不服原判错误、方法违法的事实。他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法庭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王光的诉状符合有关规定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责成南京中院单独组成合议庭发回案件。 “我继续申诉6年,现在看到了希望。”王光哽咽地说,当天接到通知后,他躺在房间里痛哭流涕,希望案件能够客观公正地返回。华商报大风报记者黄萍编辑赵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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